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终止妊娠是否必须由丈夫签字

2001-03-2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常某与郑某结婚5年来一直未孕,后经多方诊治,常某怀孕。因怀孕前后曾患病大量服药,常某认为可能影响胎儿健康,欲终止妊娠,郑某不同意。2000年9月4日,常某到某妇产医院,请母亲在“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”上签字,医院为常某引产。郑某认为,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,医院允许常某之母签字,为其妻做引产手术,剥夺了其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。郑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妇产医院赔偿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5500元。

此案审理过程中,谁可在“

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”上签字,产生意见分歧:

有人认为,是否终止妊娠,应由夫妻双方决定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然有“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”的规定,但“不生育”是指怀孕,不包括怀孕后终止妊娠。引产手术与一般意义上的不同,必须由丈夫签字,故医院有过错,应当赔偿。另一种意见认为,“不生育的自由”应当包括不怀孕的自由和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,患者之母属于家属的范畴,医院无过错。

(《百姓信报》2001.3.20汪来超 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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